中国体育网官方网站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3文章来源:校内 浏览次数:

中国体育网官方网站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的自中国体育网官方网站教育和自中国体育网官方网站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体育网官方网站-bte365电娱乐网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参加学校入学教育、军训、开学典礼。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在校期间应办理学生保险。

第二条 为了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国家和民族观念,抒发爱国情怀,学校在重大节日(国庆节、建党节、建军节、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元旦、春节等)、重大活动(军训、运动会、表彰大会、动员大会等)、重要纪念日举行升国旗仪式。

第三条 利用早晨时间开展晨练、晨读活动,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加强学风建设。

第四条 学生进入学校、教室,必须注意仪表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不得抹口红,涂指甲油和纹身,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佩戴各种“吉祥物”,不得穿高跟鞋,体育课不能穿皮鞋。

第五条 自习课分为白天自习课及晚自习,学生可在教室、寝室、图书馆、琴房、画室自习,星期日、星期二晚自习必须集中在教室自习,辅导员(班主任)下班召开班会及开展相关活动。凡自习课不得在寝室睡觉或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不得在校园内闲逛、购物、打球,不得外出上街或探亲访友,不充校园卡、电卡,否则均以违纪论处。

第六条 加强双休日特别是周五、周六晚上的安全管理和巡查。倡导学生周五、周六晚上不外出,鼓励学生将精力放在学习和提高自身各方面素质上。

第七条 落实四级值日制度:校领导带班值日、学工处校风校纪督查、二级学院值日以及学生会值日。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开展课外活动。凡举办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国体育网官方网站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填写《中国体育网官方网站大型活动、校外活动审批表》提前一周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学生擅自组织春秋游等校外集体活动,如不听劝阻,出现安全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 遵守《中国体育网官方网站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每天进行宿舍安全、纪律、卫生、内务检查,每周通报一次检查结果;做好就寝检查和进出人员登记;加大对私拉电线、吸烟、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的排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每月评出“文明寝室”;每学年进行“优秀寝室长”评选。

第十条 教室、寝室、清洁区卫生实行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寝室由宿管科每天检查,教室由学工处每周检查一次,清洁区由团委每周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班级考核、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共青团工作考核挂钩。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防盗、防传销、防不良校园网贷、防诈骗等安全教育,严禁下河塘游泳。与每个学生签订《安全保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学校不提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如学生确需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勤工助学承诺书》。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寝室等公共场所吸烟,提倡全面禁烟。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教师或其他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打架斗殴。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等请假,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体育网官方网站请假管理规定》办理请假、销假手续。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期间因故须请假者,按实习就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应履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全校进行心理问题学生大排查。采取“一对一”的方法进行疏导、帮扶和跟踪干预,举办“心理健康教育月”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毕业考试后,接受毕业前教育,参加毕业典礼,办理离校手续,做到安全、有序、文明离校。

第十八条 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规范学生组织职责制度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各级学生组织的作用,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资助工作意见箱”,欢迎学生通过不同渠道反映学校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学生不得组织或参与起哄闹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学校及各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要加强自中国体育网官方网站修养,培养高尚道德情操;行为举止要文明、高雅,衣着要整洁,言行要得体;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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